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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重庆制造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19

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的璧山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1、重庆璧山工业园区为支持当地企业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针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如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以上者,在2003年至2010年,所得税享受特殊待遇,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头两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三至五年则减半征收。

2、重庆璧山工业园区提供了一系列吸引企业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产业发展和投资环境优化。首先,入园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政府对实际交纳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奖励,初期税收县内分成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半额奖励。

3、重庆璧山工业园区为推动鞋业发展,提供了系列优惠政策。首先,对于新入驻的鞋业企业,土地出让以成本价进行,科技含量高和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享受更低的地价,甚至实行买一还一,政府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内部分的80%直接拨付给企业。

4、属于国家鼓励类企业,产品和和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璧山区,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一般可获得的优惠政策是所得税额减免40%、可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先申请入驻园区,获批的企业最高可申领40万元。

重庆公司、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第三: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针对影视、服务、科技等几个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直接以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园区,在园区纳税,企业可享受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全免,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无需实体入驻办公,唯一的要求就是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必须500万以上。

2、税收政策上,微型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还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的部分税收,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融资担保方面,微型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财产或担保公司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3、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专利专项资金的扶持,这是对创新成果的重要认可和激励。第二十四条,在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以及技术创新实施过程中,中小企业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为创新活动提供了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了创新成本。

重庆总部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对于租赁园区办公楼的企业,根据税收增长,每月每平方米的补贴可达10元,最多补贴3000㎡,补贴两年。企业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将全额补助。购买1000㎡以上物业自用的企业,可获得购房契税50%的补助。对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企一策”的特殊优惠。

若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比上年增长,对增长10%以上部分按15%奖励经营班子。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率征收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具体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企业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70%-80%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举例:企业增值税纳税额为100万元,需要上交国库50万元,剩余50万元为地方政府留存(重庆总部经济园区地方留存部分全留),企业可得到40万的税收奖励返还,这就相当于企业创造了40万元的纯利润。

重庆市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措施有哪些?

政府鼓励创办具有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和劳动密集等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关注初创和成长性企业的扶持(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方面,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被纳入规划,为创业基地建设预留空间(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也被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金融机构被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化贷款流程,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包括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特别是初创企业的小额信贷。

想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有重庆市常住户口,创业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网商、农村个体户农民等。),而且申请贷款就可以办理业务(已经在工商登记注册)。

鼓励金融机构向初创中小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放小额信贷。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优化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